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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一起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同日,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了“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一起“洁水”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和一起“前置过滤器”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201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公布了“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上海美影厂与曲某、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选。
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开德阜公司系“洁水”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德阜公司享有案外人德国阿垮瑟姆公司水管类产品的在华独家经销权。2013年7月1日后,开德阜公司与阿垮瑟姆公司终止合作协议,阔盛公司成为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新代理商。开德阜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其注册的“洁水”商标仅用于推广销售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2013年7月1日之后,开德阜公司继续持有“洁水”商标,用于推广其他生产商的水管产品。阔盛公司授权欧苏公司在上海区域独家销售阿垮瑟姆公司产品。阔盛公司和欧苏公司在宣传文章及宣传单上使用了“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德国阔盛(原德国洁水)——不变的品质”等类似宣传用语,同时还有“原代理商曾以德国‘洁水’在华推广,从7月1日起德国厂方正式启用中文标识‘阔盛’,用于中国市场推广”、“原在华使用的中文标识‘洁水’系原代理商所持有,现已和德国阔盛、阿垮瑟姆公司及其产品无任何关联”等表述。开德阜公司认为阔盛公司、欧苏公司使用上述宣传用语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开德阜公司的全部诉讼侵权。开德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基于“洁水”商标曾被用于推广阿垮瑟姆公司产品的事实,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在宣传活动中有必要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洁水”商标所指向的产品已发生变化,两公司使用“洁水”商标主观上是善意的,且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会造成花了钱的人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阔盛公司、欧苏公司所使用宣传用语在文字表述上确有不准确之处,但并未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商标正当使用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审理法院从被告使用的商标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及混淆可能性等角度,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在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上,强调了对广告宣传语应整体解读,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已有的认知经验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于2011年1月12日取得“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天猫电器城净邦官方旗舰店、京东商城净邦旗舰店、苏宁易购净邦旗舰店以及亚马逊网站均有被告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恒公司)生产的净邦(GEE﹒BON)FF06B-W前置过滤器的销售信息,其中天猫电器城净邦官方旗舰店该产品的销售页面显示该产品系镇店之宝,已售48192台,月销售929,累计评价12894。
原告分别通过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网站购买了上述净邦(GEE﹒BON)FF06B-W前置过滤器,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净邦 国际智能净水高端品牌”、“CCTV央视热播品牌”、“国际著名影星:汤唯”及汤唯照片,产品售价为198元或188元。经庭审比对,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显示类似产品“上益前置过滤器”售价39-55元;美固反冲洗前置过滤器售价50元。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创恒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56,360元,被告亚马逊上海分公司连带赔偿1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后果、涉案专利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特别考虑到:被控侵权产品售价198元、188元,较高于同种类型的产品售价;被告创恒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宣称该产品系镇店之宝,销售数量巨大;被告创恒公司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多个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净邦系国际智能净水高端品牌,CCTV央视热播品牌,同时由著名影星汤唯作形象代言。
据此,判决被告创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创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赔偿是知识产权审判中较常适用的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但怎么样确定法定赔偿金额一直是案件的审理难点。
本案判决的突出意义在于,虽然涉案专利权人、专利产品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售价较高于同种类型的产品售价、销售范围涉及多个知名网络站点平台、销售数量巨大、宣传力度大的情况下,法院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亦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体现了法院慢慢地增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
涉案作品“阿凡提”系上世纪80年前后由曲某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此后30年的时间里,曲某一直通过投稿发表、许可他人拍摄动画片或者用作产品宣传等方式使用涉案作品,并于1996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涉案作品由其组织人力创作并提供经费,最终造型亦由其确定,故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曲某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两册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故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涉讼前,美影厂和曲某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且没有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故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并有违公平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认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维持一审判决。
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且“阿凡提”的经典漫画和故事精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时系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结合双方明知在各自使用涉案作品长达30年的期间内均未表示异议也未启动救济程序这一事实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衡量当事人对推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所做出的贡献,运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由美影厂与曲某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该案判决综合衡量了历史、现状等因素,根据 “历史、公平和现实”的处理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实现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平衡,系法院在判定特殊历史时期创作的动画角色权利归属问题的有力探索。